都市更新計畫是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可由政府或民間實施者擬定,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實施者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擬定。內容應詳細表明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興修、建築設計、財務計畫、拆遷安置、實施進度等,經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 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實施者委由三家鑑價公司估價後評定,其擬訂時程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擬訂,必要時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一般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1、台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ΔF1+ΔF2+ΔF3+ΔF4+ΔF5+ΔF6
2、獎勵上限規定:獎勵後總容積以1.5倍法定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0.3倍法定容積(取高值)
F: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F1: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
△F2:維持合理居住水準之獎勵。
△F3:更新時限之獎勵。
△F4:捐贈認養改善公益設施成本之獎勵。
△F5:更新基地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安置違章建築戶之獎勵。
信託最主要的精神在於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其控管方式如下:
1.信託期間內,住戶所繳納的前期費用、銀行建築融資、住戶自籌款及新增面積、車位的銷售自備款收入等款項,均將存入建案以受託人名義在融資銀行設立之信託專戶。
2.建築融資額度經承貸銀行核准後,由建經公司依工程進度通知銀行撥款。
3.信託專戶支出項目包含以下建案之必要費用: a.建築設計費。 b.拆除及興建工程款。 c.新屋廣告銷售費及銷售業務管理費。 d.建築經理服務費。 e.都市更新顧問服務費(含三家鑑價公司估價費)。 f.銀行信託管理費。 g.更新會人事行政管理費。 h.建築融資抵押權設定、信託移轉、信託塗銷、產權總登記等稅捐、規費及代書費。 i.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j.銀行建築融資本金、利息及稅捐等。 k.其他必要相關費用。
4.費用核發:廠商請款單併同發票、各項費用明細表經建經公司審核無誤並提送更新會備查後, 將該款項自信託專戶轉帳支付予相關廠商。 a.信託專戶的資金將由更新會代表與受託人共同確認後,始得動撥。 b.受託人應每月編製收支明細等財務報表,提送更新會審核。
定義: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由財產所有人(即委託人)將財產產權信託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之利益或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財產之關係。
說明:
1.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建案若採用信託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重建期間因為建商問題,或者住戶個別問題(如遭法院查封假扣押等),或者其他關係人因素,導致更新重建工程延誤或停擺。
2.信託財產包含各戶持有土地、建物起造人名義、以及重建所需資金(含住戶所繳納的前期費用、銀行建築融資、住戶自籌款、以及未來新增面積、車位等銷售自備款收入)。 3.信託時程:土地及起造人名義將於銀行融資核准後,信託移轉予受託人(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並將資金全數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按工程進度撥款,確保本建物順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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